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涡阳县检察院对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训诫宣告
时间:2020-04-20  作者:孟晓梅  新闻来源: 【字号: | |

    “通过对你所作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,我们得知你一直是一个较为懂事的孩子,你这次犯错有攀比和不劳而获的心理因素,检察机关不会因此放弃你,我们愿意帮助你走好日后的每一步......希望你能吸取这次的教训,痛改前非,学习一技之长,做到自立自强,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......。”近日,在涡阳县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中,承办检察官对未成年人小金(化名)宣布不起诉决定时依法对小金进行了训诫。

    17岁的小金从小父母离异,打工时认识了年龄相仿的小飞并很快成为朋友,经常身无分文的小金,在面对朋友家中的物品时,没能把握住自己,悄悄把朋友家中物品盗走售卖,后案发。

    经审查,小金属未成年人,没有前科劣迹,犯罪情节轻微,认罪态度好,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。我院遂启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,为小金提供法律援助,心理测评,并对其展开进行社会调查。同时小金的监护人决定以后会积极配合检察官对小金教育和监管,促使小金真心悔过,尽快回归社会。基于对未成年人教育、感化挽救的方针,我院依法对小金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
    与以往不同的是,在宣告不起诉的同时,承办检察官不仅是简单的向小金及其法定代理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,还宣读了训诫词,就小金的犯罪事实、家庭环境、成长经历等情况,向在场的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做了详细阐述,深刻剖析了小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,提出了加强自我约束的心理学方法,表达了对小金走好以后人生道路的支持和期待。

    本次对未成年人结合训诫方式宣布不起诉,切实让被不起诉人体会到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,充分贯彻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,体现了法与情的结合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。